自2018年9月1日起,港澳台居民持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》办理机动车登记、机动车驾驶证(包括各科目考试)等各项车管业务的,不再需要提交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,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《居民身份证》,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凭证。对尚未申领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》的,仍需提交《机动车登记规
即墨学车定》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等规定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。
港澳台居民持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》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,可以按照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39号)规定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。港澳台居民在省
青岛学车(区)内任一地市办理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》后,允许直接在全省(区)范围内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。港澳台居民已持有内地机动车驾驶证,持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》申请增加准驾车型、恢复驾驶资格或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,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》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,一并变更机动车驾驶证证号。